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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 财建〔2012〕148号

发布时间:2017/12/28 14:51:36

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江西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重庆市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河南省、宁波市、厦门市财政厅(局):

         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“十二五”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[2011]26号)精神,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,我们制定了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附件: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

财政部

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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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